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萍府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根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防火负总责;各级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人,要以主要精力抓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二、市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基层组织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按照“谁管辖,谁领导,谁负责”的原则,划定防火责任区,对各自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部署、督导、协调和检查。
三、建立专业、半专业化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区)必须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扑火队,做到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各乡(镇、街)必须建立一支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配备相应扑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村、处一级必须配备2-4名有责任感的人员担任护林防火巡逻人员。
四、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重点防火期,各县(区)、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牌、鸣锣喊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到林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建立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森林防火重点期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通讯畅通,及时处理火警。高火险天气和重要节假日,必须确保有一位领导在岗,分管领导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制定本辖区预防措施和扑救森林火灾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扑救过程中,指挥者必须对火势作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对火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充分的应急准备和正确的指挥调度,要确保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妇女和未成年人扑救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