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动员阶段(到2006年3月底止)
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9号)精神,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实际,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深入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领导机构和设立办公室。同时,要加大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发〔2005〕28号和赣府厅发〔2005〕59号文件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二)整顿和规范阶段(2006年3月-2007年10月)
1、整顿阶段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县(区)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非法开采全面调查,逐一登记。县(区)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以县(区)为单位汇总后报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整治阶段。时间到2006年12月底止。各县(区)政府对清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分步整治,达到规定的标准。
2、规范阶段(2007年1月-10月)
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后,要达到国发〔2005〕28号和赣府厅发〔2005〕59号文所规定的目标,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科学开采、安全生产;实现所有矿山持证依法开采,矿山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利用水平比较高,安全生产和生态恢复措施执行良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2月)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抽查和总结验收工作。各县(区)、各单位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后,由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于2007年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申请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整顿和规范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政府申请验收。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大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要进一步认真学习 《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切实把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上来。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