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矿山凡达不到设计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开采煤矿保安煤柱和矿区范围隔离煤柱的,特别是大矿周边小煤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要逐一告知原颁发证、照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7、开展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和采石场的专项整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钨锡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7号)的统一布置,认真开展对钨锡锑保护性开采特定的矿种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对采石场整治的重点是检查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对在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内的,以及风景区内的采石场要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内开采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饮用水源安全和河道采砂(石)、地下水、地热水等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本地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稳定。
8、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依据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以煤炭和铁矿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编制矿区整合方案,在2006年上半年前必须完成,到2007年底前所有矿山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对各县(区)上报编制的矿区整合方案未批准前,一律不受理矿山企业的扩界申请。通过整合和规范,降低小矿比例,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矿业开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