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对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国土资源(地矿)等有关部门对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没收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探矿权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地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省级发证的及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市、县(区)发证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地矿)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县(区)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区)政府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4、严肃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地矿)、安全生产、煤炭行业、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在企业重组改制中,未依法处置采矿权资产,造成国土资源资产流失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地矿)、发改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煤炭行业、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擅自配置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对隐瞒不报或拒不纠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