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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对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培育和繁荣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作出如下规定:
  一、推动二手住房上市交易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含集资建房,但除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有年限规定的以外)上市出售不再办理准入审批,由买卖双方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未完善全产权的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不得上市交易。
  (二)二手住房上市出售暂时只需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时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再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三)二手住房初始登记档案中有总土地证,当事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成立萍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发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承诺办事时限,涉及房屋交易的有关费用在交易中心实行“一单清”。
  二、明确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税费政策
  (一)物价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指导体系,适时发布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作为财政、税务部门计征二手住房交易税费的依据。
  (二)财政、税务部门在征收住房二级市场有关税费时,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税种、税率、计税额、税费优惠政策征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个人购买住房在5年内上市交易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税费标准执行;个人购买超过5年的住房上市交易的,契税按1%税率缴纳,交易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如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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