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医改[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合肥市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减轻退休人员因患恶性肿瘤住院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我市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的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救助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为已参加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有恶性肿瘤的下列企业退休人员:
1.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
2.个人月养老金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
3.个人月养老金在600元(含600元)以下、500元以上,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
救助待遇
第二条 一个年度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含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
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为1500元;个人月养老金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为1000元;个人月养老金在600元(含600元)以下、500元以上、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为1000元。
救助程序
第三条 救助对象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医保证、病历、处方、费用结算单、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申请救助。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