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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1、信访事项复查:信访人对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向我局提出要求复查请求的,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按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交局有关部门复查,局有关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后,按信访事项的反馈程序进行反馈,并告知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复核。
  12、信访事项督办: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本局所属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中的下列行为进行督办:
  不执行信访接待通知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限办结或未按期反馈信访事项的;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行为的;其他需要督办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收到督办意见后,应及时采纳、改进,特殊情况应说明理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所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四、信访事项基础管理工作
  13、信访事项的统计分析: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月进行统计分析。
  14、信访档案资料管理:局受理的信访件,应建立受理、登记、交办、转办、督办、反馈等全部资料,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整理归档。
  五、信访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15、局信访工作列入局季度、年终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6、局属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施行日期
  17、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信访工作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略)
  附件二: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通知书(略)
  附件三: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交办单(略)
  附件四: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通知书(略)
  附件五: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转办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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