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信访人口头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交局有关部门接待。局有关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或《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见附件一、二),到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加盖信访专用章后,一份书面告知信访人,另一份随同相关材料及时反馈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交有关部门接待、交办、反馈的有关材料应有签收交接手续。
8、信访事项办理:对已决定受理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应及时填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交办单》(见附件三),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批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对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理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办理的理由。对涉及到二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办,相关部门会办;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信访事项,经局处理信访事项专题会议研究,必要时可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各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其诉求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由局信访专题会议研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其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对不予支持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9、信访事项反馈:局各部门对办理的信访事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填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通知书》(附件四)一式二份,到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加盖信访专用章,一份书面告知信访人,另一份随同办结相关资料报局办公室存档。对需向上级反馈的信访件,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统一向上级交办部门按期反馈。
10、信访事项转办:对应由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填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转办通知单》(附件五),交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限期办理。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信访接待转办通知单后,应及时将回执交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并负责在信访事项办结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办结相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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