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07号)
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
信访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现就我局贯彻《
信访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信访工作职责
1、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交办、督办、转送等。
2、部门职责:局所属部门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咨询,确定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处理局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
3、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对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政策和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局属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推诿、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与劳动保障部门职能有关的维权诉求;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应依法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5、不再受理范围:信访事项已经县、区(开发区)劳动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已按规定程序处理和书面答复过,信访人又不能提供可用于证明其诉求合理性新材料的;已经上级有关部门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6、信访接待:信访人以走访的形式向我局提出信访诉求的,应告知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统一接待。信访人提出要求局领导接待的,应告知局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信访人坚持要求局领导当日接待的,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应及时联系局领导接待。无法安排时应向信访人解释清楚。
7、信访事项受理:对信访人以走访的形式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都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详细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方式、请求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