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