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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西代表团访问东盟5国成果跟踪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西代表团访问东盟5国成果跟踪落实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7年5月9日至23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率领广西代表团访问了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4国。期间,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李金早率领广西经贸代表团访问了马来西亚。此次访问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丰硕成果,共推进合作项目256个,其中机制性项目10个、领域性项目10个、重点合作项目21个、一般合作项目215个。我区提出的泛北部湾合作、共同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港口合作、贸易与投资、能源、交通、物流、旅游、工程承包、教育与文化合作等多项合作内容得到被访国的广泛认可和积极支持。为落实此次访问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泛北部湾合作和我区的开放开发,各地各部门务必认真、扎实做好项目的跟踪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分级推进项目实施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广西代表团与东盟5国会谈协议和签约项目的重要性,根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必把各项协议和项目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积极协作。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保证项目的跟踪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项目业主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推进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目标和责任,积极做好项目的推进落实工作。

  (三)建立项目落实协调机制。自治区商务厅、招商局为自治区推进项目落实的综合协调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本市、本行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市、本行业项目跟踪落实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做好“走出去”服务工作,千方百计推进项目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我方项目业主办理对外投资、承包工程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投标许可等手续,为项目推进提供基本条件。

  (二)对签订的实施项目要给予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和我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规定,对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申报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给予各项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费用和运营费用的资助,并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特别是对境外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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