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强化水产畜牧投入品监管。对水产畜牧投入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养殖生产者所使用的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畜牧苗种、转基因生物新品种等水产畜牧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鼓励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和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严把生产加工环节关。
1. 加强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对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出厂产品检验条件又不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代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不规范、原始记录不完善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质监部门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目录。列入召回目录中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却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产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三)严把货架关。
1. 严格监督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的产品,要责令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商品质量责任制度进行监督。对申办食品、药品、保健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坚持先证后照;对发证部门已吊销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 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商品退市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工商、商务部门要严格监督销售者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
3. 严格加强肉禽市场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屠宰加工猪肉和肉食品质量进行检验,加强对饭店、宾馆、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和熟食加工单位的肉食品采购管理,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依法关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屠宰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深入开展屠宰厂、场(点)“清洁工程”,确保屠宰环节清洁卫生。 4. 严格实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商务部门要完善酒类经营和管理溯源制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大力推行散装白酒“贴标”经营销售制度,对不在显著位置标注所经营散装白酒的名称、生产厂家、价格等违规行为的散装白酒经营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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