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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07〕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重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目前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部分产品档次和标准低,一些小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生产使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我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形象。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内容和年度考核指标,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层层签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管部门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履行职责,组织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商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等负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实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质量和信誉好的企业,要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加快电子监管网建设,将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和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广西名牌、广西著名商标等重点产品率先入网。到2010年,实现对全区适合入网的产品实施电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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