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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实行定点医疗管理。为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医疗需求,自愿选择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定点治疗,分别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一家作为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治疗。成年居民实行逐级转院治疗制度,未成年居民可在选定的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试点城市要根据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3.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参保居民患病后,应在选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初诊,符合条件的转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恢复、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初诊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及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建立和完善适合参保居民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点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九、深化相关改革

  (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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