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做好经费保障。试点城市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量的情况,充实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要在社区现有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通过增加聘用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专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等,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和实施。
4.优化经办服务流程。试点城市要制定简便易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办法,以方便居民登记、缴费及待遇的支付。特别是在待遇支付环节,原则上使参保居民就医后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5.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遵循量力而行、技术适用、有前瞻性的原则,在“金保工程”的基础上开发、扩展,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潜力,避免重复建设。
6.加强统计分析。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的主要指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并要进行专项分析。通过分析,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寻找规律,为完善政策和制订相关标准提供可靠依据。
7.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严格财务管理,按时结算和拨付医疗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加强对基金支付和使用的审计、监督。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对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套用、转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服务管理
1.明确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在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按国家和自治区对乙类药品的品种和支付比例、儿童用药的品种和剂型、孕产妇及婴幼儿诊疗项目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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