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门诊大病待遇
(1)参保居民门诊大病病种实行定医疗点,定用药品种,定治疗项目管理。试点城市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初期,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门诊慢性病的规定,确定参保居民门诊大病范围和支付办法。规定病种应从小范围起步,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增加。
(2)对患规定门诊大病病种之一或多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一次性起付,其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的80%确定,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居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执行。
八、管理与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试点城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重视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
2.明确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指导和发展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中专和中小学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技校学生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所辖社区成年居民和非学籍居民的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