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年度按自然年度管理。
六、参保办法
(一)具有统筹地区城镇户籍的成年居民和非学籍居民,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其申报参保登记的资料进行汇总后,到所属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学籍居民以学校为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按要求,负责本校学籍居民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七、待遇及基金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和在定点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经济条件较好、基金监管能力较强的试点城市,也可尝试探索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办法。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原则上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援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实行3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从缴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别负担。最高支付限额由各试点城市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1.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参保成年居民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当年再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参保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均为100元。
(2)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