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并按学籍划分简称为学籍居民、非学籍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
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筹资水平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含1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含80元)。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不同人群基本医疗消费需求,以基本筹资水平来指导和确定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一)政府补助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按以下标准和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1.普惠性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15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合计不低于15元。
2.特殊性适当补助。在普惠性适当补助的基础上,对以下城镇居民按特殊情况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适当补助,以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1)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份,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3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2元。
(2)对其他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15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15元。
对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参保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含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政府补助。
(二)个人缴费。各试点城市确定的具体筹资标准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应按年度一次性缴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