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桂政发〔2007〕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健全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7〕17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目标

  我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为:通过试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指住院和规定的门诊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南宁市、柳州市和梧州市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批准认定为首批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于2007年10月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其他设区的市要求于2008年初制定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办法,并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启动实施;全区设区的市于2009年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区要在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使全区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上实现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三、参保范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