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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擅自收取行政审批相关费用的;
  (三)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四)窗口工作人员失职或工作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可聘任若干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作风正派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术语解释:
  (一)一个窗口对外是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全部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

  (二)一站式服务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递交有关申请材料,具体审批环节由部门、机构窗口全程负责完成(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简称“否定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经办人或部门、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上级报告备案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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