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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机构,经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联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机构的职责:

  (一)将本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二)编制、公布本部门、机构的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部门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首席代表;
  (四)在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规范、及时地公开本部门、机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五)对需要多个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属牵头部门的,负责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
  (六)对属于核准、审核、备案和确认登记类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办结;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机构政务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确保政务服务顺利开展;
  (八)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件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本部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对不需要部门领导决定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审批的,督促本部门其他职能处(科、股)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
  (四)依法受理本部门、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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