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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7〕38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政务服务重大问题。

  第七条 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对外办公场所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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