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从源头上把好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关
(十二)科学编制规划,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规划编制中,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合理安排城镇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区域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发展。城镇规划用地布局还要突出体现节约耕地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地形、地貌和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尽量利用城镇周边的山坡地、盐碱地和工矿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十三)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加快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收购储备、出让的指导作用,有效控制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四)注重内涵挖潜,利用好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在抓好城市新区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对“城中村”的改造、城乡结合部的治理改造,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存量土地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防止和纠正城市建设中的宽马路、大广场等“贪大求洋”、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十五)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
(十六)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科学确定村庄的空间布局,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整合。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有效控制村庄规模盲目扩张,在有条件的村庄试行集中布局的多层住宅建设模式。要积极引导乡村各类产业向各级城镇的工业区集聚,逐步改变乡镇工业布局散、占地大、污染重的局面。
(十七)加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要督促各地将各类开发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因开发区脱离城市规划监督管理,造成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范围、随意圈占土地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