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建筑节能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抓紧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中长期目标、基本原则、政策措施。11个地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城市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七)强化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房屋预(销)售、权属登记等环节中建筑节能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标识管理以及建筑节能能效评估等制度。
(八)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各地要按照节能规划,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模式和机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协调实施。要以政府机构既有公共建筑为突破口,积极推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适时开展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稳步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对既有集中供热设施应同时进行节能改造,降低供热环节中的热能损失。
(九)大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方式。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计量收费标准。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控制、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全面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渡期,实行供热收费“双轨制”,对实行分户计量的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实施,对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仍按面积收费。
(十)加快建筑节能科技创新。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适合省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成熟技术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当前要组织开展节能65%的建筑体系和产品的研究及工程试点示范;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课题的研究工作;推动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应用,垃圾焚烧在发电、供热中的应用,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在城市供热、空调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研究开发。
(十一)研究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措施。要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的经济和技术政策:一是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公用事业附加比例或者征收额,增收部分作为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国家对新建建筑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及对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贴息优惠的政策;三是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四是研究推进村镇建设中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