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制订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统计“四五”普法教育(3分),未制订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的扣1分,未开展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不得分。(查看有关文件、材料)
⑷建立统计数据信用跟踪制度,对查实存在统计违法的单位进行定期跟踪检查(2分),未进行定期跟踪的扣1分,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查看有关制度和记录)
4.统计信息化建设(10分)
各县、区统计局确保乡镇(街道)统计机构通过统计信息网络,实现统计数据网上传输(10分),网上传输面小于60%的扣5分,未实行网上传输的不得分。(以现场测试为准)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计机构验收计分标准
1.统计组织建设(20分)
⑴统计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保证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正常开展(2分),未在有关文件或制度中明确分管领导的不得分,分管领导一年内听取统计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有书面记录),少一次扣1分。(查看有关记录)
⑵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7〕14号)文件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明确1~2名统计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会计兼职统计并负责统计工作;有调查户的村要配备辅助调查员;街道参照乡镇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员(10分),未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扣10分。(查看有关文件)
⑶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3分),未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的扣1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和资料)
⑷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均做到持《统计证》上岗,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5分),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不得分,未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的扣2分。(查看有关证书)
2.统计业务建设(60分)
⑴做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单位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5分),未办理登记不得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扣3分;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数量及基本情况,协助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做好所属单位统计单位登记或统计单位变更登记工作(5分),数量掌握不清的扣3分;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录库,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5分),未建立名录库不得分,未及时更新维护的扣3分。(查看登记记录和建库记录)
⑵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有调查资料或内部资料为原始记录(5分),无调查资料或原始记录不得分,调查资料或原始记录不全的扣3分;无基层报表的不得分,上报统计报表数据与基层汇总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扣5分,基层报表收集不全的扣3分,基层报表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的扣2分;上报数据无差错(5分),发现差错未及时申请更正的不得分,更正无书面说明的扣3分;对外提供或使用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15分)。
⑶及时整理归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等统计资料(5分),每缺一项扣1分;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5分),未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的扣2分,未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的扣3分。(查看有关档案、制度和记录)
⑷抓好辖区内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10分),延伸抽查发现基层企业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的扣2分,未及时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的扣2分,应设未设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的扣6分,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记录不全的扣2分,上报法定统计报表没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的扣4分。(以抽查基层企业情况为准,按合格比例得分,低于6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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