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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统计档案管理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到有关统计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一)抓好本单位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五五”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
  (四)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自查工作,配合和支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执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及时、准确。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及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全市统一的部署和要求,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实行统计数据网上直报,不断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附件5
  宿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办法

  为确保我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验各县区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成效,巩固我市统计基础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各县、区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
  二、验收内容
  统计组织建设、统计业务建设、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
  三、组织领导
  各县、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细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具体验收工作的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自验自评工作,不断深化和提高本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四、验收方法
  (一)各县、区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在做好本级自验自评的基础上,负责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各单位(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二)各县、区统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验收,对乡镇(街道)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可以分批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向宿州市统计局申请进行抽查验收。
  (三)宿州市统计局根据各县、区统计局的申请适时组织力量按15%至20%的比例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最低抽查量不少于2家),并将工作延伸到有关企业。企业按《宿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要求,抓好本企业统计基础建设,不再另行制订具体验收办法。对县、区统计局的验收工作2007年底进行并完成。
  五、计分标准
  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计分分为各县、区统计局、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各100分,采用倒扣分的办法,每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县、区统计局本级验收实得分加上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平均得分为本县、区验收成绩;县、区统计局本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乡镇(街道)验收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凡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未建立或不齐全的,必须在2008年9月前整改完毕,其他事项可在2008年12月前整改完毕,并向当地(上级)统计部门书面申请重新验收;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在县、区统计局本级及所属乡镇(街道)验收平均得分均为合格分以上的县、区中按比例产生;乡镇(街道)先进单位在验收得分合格分以上的乡镇(街道)中按比例产生。具体验收计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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