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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村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除此以外,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1.召开各种统计会议或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材料及签到记录;
  2.各级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记录;
  3.各基层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等。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一)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抓好本乡镇(街道)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本乡镇(街道)的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五五”普法学习,并协助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组织本乡镇(街道)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
  (四)根据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乡镇(街道)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统计报表实行网上传输,配合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做好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附件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及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企业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一)统计单位登记
  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等手续。
  (二)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根据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三)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按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统计报表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主)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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