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计法制建设
1.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抓好本部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本部门的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并协助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4.根据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部门的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做好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附件3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7〕14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2名统计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会计兼职统计并负责统计工作;有调查户的村要配备好辅助调查员,以确保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街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参照乡镇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
(二)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三)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四)将统计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业务建设
(一)统计单位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做好本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单位登记有关工作。
(二)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本乡镇(街道)汇总产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记录;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并按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三)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县、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调查方法及调查要求。除所在县、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规定由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负责直接调查汇总上报的报表外,其他各类统计报表必须以村(居)委会、社区、企业及其他调查对象直接上报的统计报表为依据进行汇总或加工整理后汇总产生。统计报表必须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相一致,并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外提供或使用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所在县、区统计机构的数据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