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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2
  各级政府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2.将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部门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3.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1.统计单位登记
  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单位注册登记有关工作。
  2.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本部门汇总产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记录;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3.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严格遵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统计法规规定,凡组织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属于系统内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系统外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按备案要求和审批的调查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结果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综合统计机构应及时按照程序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送审和备案材料以便部门按照批复执行。
  按照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规定上报法定统计报表,要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发布
  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资料的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未经同级综合政府统计机构同意,不得发布地区性综合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本部门负责搜集的地区性重要统计数据,事先应得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认定;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发布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
  本部门因工作需要引用地区性统计数据,必须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发布或认定的数据为准。新闻、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地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5.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村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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