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城乡住户、价格调查。做好抽样调查的相关基础工作,增强样本的代表性,提高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4.统计数据质量监控
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查询和订正制度。认真检查调查对象上报的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年报及一次性调查表的质量,对有质量问题的调查表,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说明情况。
严格审核、评估本级和下一级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对审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及时反馈到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查询和更正,并上报书面说明材料存档备查。
重视本级GDP核算及对下级GDP数据评估工作,GDP核算必须做到资料详实、数出有据、方法正确、切合实际。
5.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发布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的定期新闻发布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的规范性与统一性。GDP、工业增加值等重要统计数据需经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提供和发布;其他对外公布统计数据要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依法定期发布本地区统计公报,编印本地区《统计年鉴》或其他综合统计资料。
发布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
6.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达到省二级以上水平。局内设科(股)室还应保存以下材料:
⑴布置统计调查任务时制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或文件;
⑵召开各种统计会议或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材料及签到记录;
⑶各级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记录;
⑷已制发的《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单》底稿、送达回执及书面答复等;
⑸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笔录、原始凭证、调查报告等;
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数据软盘等;
⑺市、县区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评估报告及测算依据等。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保证本地区统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开展文明执法。
3.制订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
4.依法开展统计稽查工作,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做到“有告必理,有案必查”。
5.建立档案库,实施统计数据信用跟踪制度。对存在统计数据不实行为的单位,定期进行信用跟踪检查,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继续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1.加快市级统计数据库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宿州统计信息网,积极推进网上直报工作。
2.县区统计机构在建设局域网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与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网上传输,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