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药品监管协作机制,建立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实现联合执法,发挥整体效能。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公安、物价、财政、监察、宣传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涉药涉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物价部门要做好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加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大案要案要及时介入、依法打击、彻底查办;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六)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要求企业切实负起药品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质量责任承诺告知书》制度,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大力推进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辅材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重点加强对针剂等高风险类药品的监督抽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七)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的要求,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确保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等环节取得明显成效。
(八)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市场主体资质符合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全过程、不间断、无盲区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