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
《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尽快在本地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参照
《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
《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
《条例》和中办发〔2005〕12号文件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建立负责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按国办发〔2007〕54号文件要求,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07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