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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管理者或其他相关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监察、财政、审计、工商、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国有资产流失事项,受法律保护。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和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监管机构应当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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