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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城字[2005]36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公用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城市供用水安全。
  城市供用水安全,关系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城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城市供用水安全工作,涉及城市取水、输水、配水、水质检测等各个环节,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供用水安全问题,充分认识保障城市供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要把完善城市水质监测体系,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列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并建立各级水质监督责任制,确保水质督察工作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快城市水质督察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省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城市供水能力逐步提高,供需紧张的状况得到了缓解,但水质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相对落后,有些城市供水单位还不具备基本的检测能力。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各项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各城市供水企业加大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的投入,尽快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对城市供用水全过程进行监管。按照《通知》要求,在2006年底前,太原市城市供水企业要具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中规定的全部指标的检测能力,其它城市供水企业应具备常规42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2、加强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城市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管理、供用水流程进行检查,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组织实施和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工作。省建设厅将对11个地级城市进行定期检查,对其它城市进行不定期抽查。
  3、建立供水水质公示和通报制度。各地要尽快实施水质公示和定期通报制度,并按月将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水质公示及水质事故情况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太原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水质检测有关情况上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将每季度的城市供水水质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
  4、建立供水水质事故应急制度。各城市供水企业要建立供水水质事故应急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位。出现水质事故,应将专项的事故情况、分析报告、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现重大水质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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