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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单位及其公开事项、公开形式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单位及其公开事项、公开形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办发〔2005〕12号、国办发〔2007〕54号、皖政办〔2007〕48号、61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确定全市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单位及其公开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开实施单位(44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人事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农机局、市粮食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农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
  二、办事公开实施单位
  1.各级医院、各类学校。
  2.市政、房管、规划、物业、供水、电力、燃气、公交、交警、运管、市容、交通出租、公路、海事、盐务、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社保、医保、邮政、通信(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银行、证券、科技、招商等单位和行业。
  3.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
  三、政务公开事项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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