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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于洪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于洪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辽政〔2007〕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于洪区马三家镇等5个乡镇分别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沈政〔2006〕184号)收悉。同意撤销于洪区马三家镇、平罗镇、大潘镇、大兴朝鲜族乡建制,保留马三家、平罗、大潘、大兴街道办事处建制,其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实行街道管村体制;同意撤销于洪区造化镇,设立造化街道办事处,其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实行街道管村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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