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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穗府[2007]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全面掌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风险隐患台账与电子数据库,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监管,完善监控体系,建立起协调配合、高效联动的机制。

  三、工作重点

  此次排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和严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四、职责分工

  此次风险隐患排查具体由市应急办组织,负责总体部署、协调和督查;市有关单位负责指导、督查和规范本行业或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做好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监管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改和监控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排查、评估和整改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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