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其他”的内容废止。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4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2418号),现就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照章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