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深圳市卫生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6、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报深圳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本单位同意,报深圳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定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四)教学方式和要求
1、教学方式
(1)继承工作的教学方式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同时也可采取其它多种形式进行施教。如组织集中培训,学习和补充现代相关学科知识;参加国家或省级中医药相关专业继续教育项目学习,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前沿学术动态与技术进展;按照临床科研要求,对指导老师某一专科(专病)的临床经验和疗效进行临床研究等,使继承人在全面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同时,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2、继承人通过学习必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1)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水平。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3)学习期间发表2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其中必须有1篇刊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
(4)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本专科正规门诊或住院病历100份。
(5)结业时须提交2万字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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