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与临床疑难病例的中医诊断与治疗,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疗效确切的相关病种的中医诊疗常规或体系;
7、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高中医治疗水平,促进该院中医专科(专病)做强做大。
七、开展师承工作的要求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条件
1、指导老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1)被评为我市名中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继承带教任务的。
(2)已离退休的名中医,由名中医工作馆建设单位聘用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聘任后,方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3)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25年以上(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在编人员,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
2、继承人具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医、中西医结合、综合医院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3)年龄45岁及以下。
(4)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研究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参加深圳市中医“四大经典”知识竞赛优胜者,可优先遴选。
(二)遴选程序
1、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由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
2、继承人的遴选程序:在个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的考核。
3、继承人的遴选,原则上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至2名继承人。
(三)教学管理
1、继承工作的实施,应在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共同签定继承教学协议后实施,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继承教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继承教学基本目标、时间、内容和方法,并明确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各自职责。
2、继承教学培养工作周期3年。实施第一批继承工作的统一时间为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统一结业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12月30日。
3、继承人在3年跟师学习期间,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继承人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学习和工作,确保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学习。
4、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半天,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