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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尚未成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方,居住城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认证。居住乡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认证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共同办理认证。
  离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非本市、但在本市居住的异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行业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需要提供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参照我市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程序给予认证。
  三、认证时间及结果处理
  各单位于2005年9月15日前到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领取《认证表》,并发(寄)送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应自备软盘,到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服务科拷贝《企业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认证表》必须于2005年11月15日前由原单位汇总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已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各街道根据上述时间负责发送《认证表》及汇总,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认证情况,对确认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继续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认证表》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并通知原单位和街道再次向离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离退休人员被确认死亡的,终止发放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确认下落不明、判刑收监等情形的,暂停发放养老金。离退休人员重新确认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恢复发放并补发养老金。
  四、有关要求
  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和遏制冒领养老金,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工作,也是街道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
  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作为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前来办理认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核查、及时办理。要如实提供本辖区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真实情况,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养老保险关系非本市的异地离退休人员,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协作意识,按规定程序给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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