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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77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街道(乡镇)、各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一)参加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所有离退休人员;
  (二)已参加异地和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现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认证程序
  (一)本市居住的认证
  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并在本市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及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接到《合肥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认证表》、一式两份)后,由本人持身份证、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存折和填写好的《认证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经审核认定后,由居住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在《认证表》上加盖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认证表》一份由认证机构存档备查,一份由离退休人员交(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汇总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二)异地居住的认证
  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居住在外地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收到原单位寄送的《合肥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后,由本人持身份证、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存折(养老金邮寄汇款单)和填写好的《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经审核认定后,由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认证机构印章。《协助认证表》由离退休人员交(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汇总报送至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居住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应向我中心提供一份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居住证明)。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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