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73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1998)第66号令]精神,现就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1、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条件: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参保单位,必须是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通过年审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且参保人员必须是在编或合肥市人事局合人发(2001)313号文件所规定(除临时聘用人员外)的编外聘用人员;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流动人员,必须是存档前在合肥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符合上款条件的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符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条件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已委托中介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办理。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4、缴费基数。以中介机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为代理的人员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3%,其中3%计入个人账户。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交费时间。1998年9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9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9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6、中断缴费的处理。养老保险费的交纳原则上不允许中断,若发生中断,或不能按时交纳的,再次缴费时,需补齐中断期间应缴费数额及利息、滞纳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若确无聘用单位,没有工资收入而无法交纳的,则扣除其相应的缴费年限,退休时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也相应下调。退休时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下调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下调百分比=[累计中断年限/(累计缴费年限+累计中断年限)]×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