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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
  (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一书两证”;
  (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
  (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自资料提供齐全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填写《施工图审查记录表》,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填写《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审查机构应当在图纸目录和施工图总平面图上、勘察报告扉页和勘探点平面位置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修改的,还应加盖修改提示章;在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上加盖资料标识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在图纸、勘察报告(包括修改后的图纸、勘察报告)的每一页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
  审查完毕,审查机构对已审的一套施工图图纸、勘察报告(包括修改后的图纸、勘察报告)和计算书至少保存一年,其余交还建设单位。对包括《施工图审查记录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其他审查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施工图审查人员签字,经 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审查机构公章。
  交还建设单位的勘察报告,一套用于建设单位存档,一套用于设计依据,一套用于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交还建设单位的图纸,其中,一套用于建设单位存档,一套用于施工质量监督,一套用于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
  备案材料为《审查合格书》、《审查记录表》和审查合同。由审查机构填写《施工图审查备案送达书》,并将备案材料送备案机构,备案材料齐全后,由备案机构出具备案回执。
  (二)需进行修改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按第十五条要求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方可按本条(一)执行。
  (三)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设计单位重新勘察、设计,重新勘察、设计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均可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市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季度施工图审查备案统计报表上报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
  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季度施工图审查统计报表上报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施工图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审查统计报表的;
  (四)在审查中存在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的;
  (五)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认定。取消认定的审查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监督其将施工图审查有关的档案资料移送当地城建档案馆:
  (一)一项工程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6条次及以上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查认定书的;
  (三)涂改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人员证书的;
  (四)在业务活动中用恶意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错审、漏审,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二)在审查中存在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取消审查人员的认定,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人员专用章及审查人员证书交回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审查任务的;
  (二)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活动的;
  (三)一项工程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2条次及以上的;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的;
  (五)泄漏审查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审查的;
  (七)考核不合格的;
  (八)与审查机构终止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一次的,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认定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一)审查机构:
  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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