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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政策和亏损补贴制度。制订合理的公共交通价格,确定公交票价时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更要考虑居民承受能力,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交企业因票价限制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公交企业因对老年人、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群体免费或优费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政府定期(按月或按季度)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对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根据国家政策给予补贴。
  (二)提供财政支持,加大对公交基础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对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交综合换乘枢纽及政府确定的其它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要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公交企业更新购买车辆和场站建设所需的贷款,银行要给予大力支持。
  七、建立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体系,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策落实到位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必须从规划、法制、组织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一)规划保障。城市交通规划要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思想为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要确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战略目标。近期要形成以大容量公共汽车为主,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中远期要形成公交专用道路为网络的城市客运体系,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路网。要预留、保证公交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2007年12月份前,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下发的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编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明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不同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妥善安排城乡交通之间的衔接。
  (二)法制保障。制定有关优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性文件,理顺公交管理体制,规范政府和企业、乘客在城市客运市场运作中各自的行为。制订完善公交技术标准,在车辆设施配置、服务质量、场站建设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城市公交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警察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违规营运等违法行为,维护公交客运秩序,确保城市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发扬认真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客运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张学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兰先湖、市建设局局长谢新明、市交通局局长刘建民任副组长,负责本实施意见的检查、监督和城乡客运的领导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各有关部门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间的合作联动机制,充分听取县(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公交客运行业管理,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确保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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