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依法监察和稽核,着力实现“四个统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萍字〔2006〕39号)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重点对当年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宣传和登记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参保户数与登记纳税户数相统一、参保人数与就业人数相统一、缴费基数与参保单位职工实际工资相统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率和增长率与本地税收征缴率和增长率相统一。
4、切实做好关系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基础工作。①调整个人帐户比例,做实个人帐户,实现新老政策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②加强内部控制,对基金征缴、支付、运营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建立经办机构、行政监督、基金监管等责任追究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③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在试点期内完成,使养老金与城镇居民收入保持同步增长水平,进一步增强职工参保积极性。
5、建立统一平等、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2007年出台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水平,为提高全市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扫除政策性障碍。制定社会保险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参保和续保提供方便。采取省财政支持一部分、市和县(区)财政各分摊一部分、土地出让收入安排一部分、农民安置补偿费负担一部分的办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07年试点覆盖3000人,2008年覆盖达8000人。
以上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医保处配合。
(六)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的配套政策,以统一的国民待遇稳定就业
1、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将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项目进度和项目资金作出安排,并落实试点工作经费。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要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列入同级再就业资金预算。
2、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13号)精神,尽快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为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扫除政策性障碍。对在县及县以下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对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在连续暂住三年以上后,凭有关部门有效合法证件可允许在城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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