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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区)政府办、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县(区)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定期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乡镇(街)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标准,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预、决算报告,负责统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参保对象资格的审查和参保信息的计算机录入、管理,负责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省、市、县(区)三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监管;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和六类参战人员的参保工作和资金补助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六)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监察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情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的组织、宣传、调查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督促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参保对象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统筹基金当年结余部分滚存列入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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