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成年人每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含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含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
(四)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意外补偿。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第十五条 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支付、报销方式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门诊费用支付。门诊医疗费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从家庭(个人)门诊补偿金抵扣,家庭(个人)门诊补偿金不足抵扣时,由个人现金支付。家庭(个人)门诊补偿金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二)特殊病种门诊支付。参保人员个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由个人先垫付医药费用,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发票、处方、病历,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统一到医保局审核结算。
(三)住院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住院的,凭住院卡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住院登记后,办理住院手续,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出院后凭住院发票、出院证明、医疗费清单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统一到医保局办理审核结算。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自伤、吸毒、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六)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