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入本市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当自户籍迁入本市后满两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按行政区划和户籍划分,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按学籍划分,纳入所在县、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
萍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登记参保,委托安源区医保局经办,其资金按规定由开发区配套。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参保费用。中断缴费的参保对象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今后续保时须补交中断期间的全部应缴费用,且在缴费满1个月后方可继续 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就诊;
(三)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不得借用或转借医疗保险证(卡)。
第三章 资金筹集标准和办法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按照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具体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财政补助60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20元。
以上城镇居民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需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
3、失业的六类参战人员:失业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