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5月18日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政策推动参与,家庭(个人)、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以县、区为单位统筹,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遵循的原则是:
(一)低水平、全覆盖,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偿。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对象具体为:
(一)成年居民: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灵活就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统筹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居民;